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1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项目,且年产量100万吨以下企业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2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地下矿,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项目,且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企业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 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 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3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石油天然气、采掘施工、地质勘探企业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 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4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地下矿,或由应急管理部委托或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建设项目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三)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5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由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产量100万吨以下建设项目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三)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6 |
非煤矿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下企业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7 |
非煤矿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及以上企业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8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编制 |
由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投资规模50亿元以下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住建部门颁发) |
9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编制 |
应急管理部委托或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投资规模50亿元及以上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住建部门颁发) |
10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第二条: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新立采矿权登记及采矿权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第二条:自2009年7月1日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向国土资源部、各省(区、市)、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规定要件中,一律提交1980西安坐标系的范围拐点坐标,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同时需提交经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
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 |
11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许可范围变更企业生产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2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经营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3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许可范围变更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4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及以上企业生产许可证延期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5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企业许可证首次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6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下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7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下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8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及以上企业经营许可证延期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19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扩大矿区范围 |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
具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机构 |
2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
具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机构 |
21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
具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机构 |
22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缩小矿区范围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
具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机构 |
2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采矿权注销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
具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机构 |
24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采矿权转让变更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
具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机构 |
2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采矿权延续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
具有环境监管部门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2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采矿权新立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
具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机构 |
27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扩大矿区范围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修正)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
具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机构 |
28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第二部分“矿山地质测量”第一条第二款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2.1 矿山地质测量机构 第二款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承担矿山生产有关的矿山测量、矿山地质等工作,负责矿山储量管理,建立矿山储量台账,编制矿山生产有关图件及《矿山储量年报》。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29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三、“采矿登记”(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附件第八条“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申报资料与标准3、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扫描封面、目录和加盖红章的页面)。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30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变更方案编制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六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
31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及报告编制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第二条第一款基本要求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32 |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第一条(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33 |
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 |
探矿权转让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九条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第一条(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34 |
烟花爆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及以上企业许可证延期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第(九)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35 |
烟花爆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改扩建项目企业许可证首次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第(九)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36 |
烟花爆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或者改变储存设施企业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第(九)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37 |
烟花爆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下企业 许可证延期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第(九)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38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评估报告。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39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评估报告。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40 |
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单独选址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经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单位 |
41 |
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城市、城镇、工业批次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经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单位 |
42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城市、城镇、工业批次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 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实施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TD/T1031.1-2011)第 1 部分:通则 7.3 附件 a)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或业绩证明; 附录A.1 报告构成:报告按封面、扉页、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目录、报告正文和附件的顺序编排,封面和扉页按图 A.1~ 图 A.2 的样式编排。在报告正文最后可增加补充说明和引用文献名称。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43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单独选址的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 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实施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TD/T1031.1-2011)第 1 部分:通则 7.3 附件 a)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或业绩证明; 附录A.1 报告构成:报告按封面、扉页、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目录、报告正文和附件的顺序编排,封面和扉页按图 A.1~ 图 A.2 的样式编排。在报告正文最后可增加补充说明和引用文献名称。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44 |
国企改革土地评估 |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经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修改),第十条处置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中的第(二)款规定:地价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地价评估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和审批。报批时还应同时提交企业改革的批准文件、资产重组方案、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属于中央企业的,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认、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 433 号) 六、 “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中的(二) 规定 “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 A 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处置方式及权利状况,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 合理确定估价结果, 并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1] 95 号)四、 “建立土地有形市场, 制定交易规则, 规范交易行为” 中规定 “要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处置管理... ...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 应当经具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有土地登记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具有相应土地估价资质注册的单位 |
45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
危险化学品登记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 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二) 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审查;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七条第二款、 第八条第二款; 第 七条 第二款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46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其报告的出具(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和烟花爆竹 |
含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由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投资规模50亿元以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 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五)项;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一)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 第八条第二款。 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安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复印件),......。 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47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其报告的出具(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和烟花爆竹 |
含剧毒类、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或由应急管理部委托或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投资规模50亿元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 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五)项;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一)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 第八条第二款。 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安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复印件),......。 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48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其报告的出具(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和烟花爆竹 |
由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生产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暂停实施)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 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五)项;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十一)项;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第二款、 第八条第二款。 第七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安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复印件),......。 第八条第二款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49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编制(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和烟花爆竹) |
含剧毒类、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或由应急管理部委托或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投资规模50亿元及以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50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编制(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和烟花爆竹) |
含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由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投资规模50亿元以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