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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事项:责令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湖北省线尚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涛一案执行立案;二、事实与理由:1、武汉仲裁委员会在2024年12月20日作出了2024武仲裁字第000006159号仲裁裁决书;按照该裁决,被申请人王涛应当向申请人支付6万元款项;现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当在被申请人王涛住所地中院申请执行,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申请人在2025年5月将执行材料邮寄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5年6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反馈,本案被申请人王涛失联,户籍地不是其经常居住地,所以不应当在该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一年的住所,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涛存在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应当在其户籍地立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拒绝立案,将执行材料寄回至申请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恳请责令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执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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